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重大过错导致婚姻破裂,无过错方可请求过错方赔偿损失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1091条在《婚姻法》基础上新增“其他重大过错”兜底条款,扩大了适用范围,旨在保护无过错方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然而,司法实践中因事实认定、证据效力、兜底条款适用及赔偿数额确定等问题存在分歧,亟需统一适法标准。本文结合典型案例,梳理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
谭某与刘某协议离婚后,谭某诉称刘某长期家暴并与婚外异性同居,导致婚姻破裂,提供录音、报警回执及开房视频截图为证。刘某否认家暴及同居,称离婚因感情不和,承认一次婚外开房但发生在协议离婚期间。法院需判断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家暴或同居的“持续、稳定”状态。
张某与王某婚姻期间,王某发现张某笔记本中《迈克的风流韵事》记录与多女交往,及避孕用品等,认定张某出轨,诉请离婚并赔偿。张某辩称内容为虚构,拒绝赔偿。法院需评估笔记本等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及是否构成完整证据链。
黄某与方某结婚15年,因女儿教育问题矛盾,方某私自带女儿做亲子鉴定,确认非亲生,遂诉请离婚并要求黄某赔偿。黄某同意离婚但否认鉴定结论,拒绝再次鉴定。法院需判断黄某行为是否构成“其他重大过错”。
董某与陈某协议离婚后,董某诉称陈某嫖赌毒导致精神创伤及离婚,请求赔偿20万元。陈某承认赌博被拘留,但认为赔偿金额过高。法院需综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经济能力等确定赔偿数额。
《民法典》第1091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重婚”“家暴”“同居”“虐待、遗弃”表述概括,缺乏具体标准,如“持续、稳定”的界定不清。无过错方举证困难,家暴与一般家庭冲突区分复杂,损害结果(人身、财产、精神)的认定需依赖经验法则,考验法官能力。
婚姻生活的私密性导致证据易灭失,施害方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难以证明。无过错方常通过偷录偷拍等获取间接或瑕疵证据,合法性存疑,且需达到较高证明标准,常陷举证困境。
“其他重大过错”条款概括性强,需法官结合过错情节、损害后果判断是否适用。通奸、嫖娼、赌博、吸毒等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错”争议较大,需审慎评估其严重性及与离婚的因果关系。
赔偿包括物质与精神损害,需综合法定与酌定因素考量。缺乏量化标准,精神损害赔偿尤需适用情理法相适应原则,处理难度大。
主体要件:请求权人为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义务人为过错配偶,第三者不适用。
时间要件:需在离婚诉讼中或离婚后单独提出,协议离婚未明确放弃请求权的可受理。
积极要件:过错方主观过错导致离婚,符合法定情形,损害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消极要件:排除无过错方放弃请求、双方均有过错或义务人非配偶的情形。
重婚:包括法律重婚(与他人登记结婚)和事实重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需审查是否具“夫妻身份”公示性与公认性。
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殴打、限制自由等)和精神暴力(侮辱、恐吓等),需达导致离婚的严重程度,区别于一般家庭冲突。
与他人同居:指非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居住,需具备固定住所、稳定性关系、较长时间共同生活等特征。
虐待、遗弃:虐待为持续性家暴,遗弃为故意不履行扶养义务,对象可为配偶或其他近亲属。
法院可通过释明法律、放宽举证期限、发放调查令或司法鉴定辅助无过错方举证。证据需形成完整链条,高度可能性的待证事实可采纳,反证不足的不予认定。重点审查:
重婚:刑事判决、结婚仪式、配偶名义签名、悔过书、证人证言等。
家暴:报警记录、医疗资料、视听资料、求助记录、证人证言等。
同居:保证书、公共监控、聊天记录、当庭陈述等,需审查证据合法性。
虐待、遗弃:刑事判决、受害方陈述、病历、证人证言等,注重证据关联性。
适用“其他重大过错”需审慎从严,判断过错是否与法定情形相当。如长期赌博、吸毒或婚外生子隐瞒事实等可认定为重大过错,强奸等违反忠实义务的犯罪亦可适用。
物质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失为依据,如人身保护令费用、心理康复费、亲子鉴定费等,不包括可期待利益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遵循抚慰为主、补偿为辅、适当限制及酌定原则,综合法定因素(过错程度、后果、获利、经济能力、当地生活水平)及酌定因素(夫妻财产、婚姻时长、过错持续时间、双方年龄健康、损害影响等)确定。
离婚损害赔偿与离婚补偿并存时,分别适用过错原则与公平原则,不能抵销或吸收,需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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