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禹某某,男,1961年12月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志民,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秋实,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树文,男,1962年11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闫某某,男,1961年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李某某,男,1963年8月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禹某某与被告周树文,闫某某、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禹某某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禹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禹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杜有梅
人民陪审员 李双双
人民陪审员 李薇
书记员: 付子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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