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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某某与禹某某、乞英霞、乞英豪、王某某,第三人冯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禹某某
高志廷(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
禹某某
乞英霞
乞英豪
王某某男
冯某某
张立毅(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

原告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南宫市人。
委托代理人高志廷,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
被告乞英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
被告乞英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南宫市。
被告王某某(又名王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南宫市。
第三人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南宫市。
委托代理人张立毅,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禹某某诉被告禹某某、乞英霞、乞英豪、王某某,第三人冯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禹某某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禹某某自愿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禹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长:郭献军
审判员:张志
审判员:张向辉

书记员:彭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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