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福某台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某市音西街道音西村桔围自然村锦绣V1国际3号楼108店面。
法定代表人:张清宋,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维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经济开发区南洋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邵继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丰华,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施传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某市人,住福建省福某市。
原审被告:何秋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某市人,住福建省福某市。
上诉人福某台宝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维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施传军、何秋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6民初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勇
审判员 丁盼
审判员 赵湘湘
书记员: 唐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