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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福建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香江瑞景园2栋304室。法定代表人:宋方辉,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梦,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某市颐阳路143号。法定代表人:龚守绪,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玉齐,湖北忠三(黄某)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丽娟,湖北忠三(黄某)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鼎辉公司称,黄某仲裁委员会在庭审过程中遗漏本案重要事实,事实认定不清。仲裁裁决依据的投保单及公司文件《关于成立项目部及任职的通知》均系伪造。其虽然成立涉案井下工程项目部,但并未配置项目部公章。长江财保黄某公司出具的投保单所加盖的项目公章不知从何而来。作为仲裁裁决依据的公司文件《关于成立项目部及任职的通知》亦有可疑之处,不具法律效力。此外仲裁对其陈述未参与湖北鑫力井巷有限公司招投标事宜不予采信认定,导致裁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故请求法院撤销黄某仲裁委作出的黄某仲字[2017]第039号仲裁裁决。长江财保黄某公司称,仲裁裁决依据充分,其仲裁中提供了福建鼎辉公司《关于成立项目部及任职的通知》和授权委托书,其是在核对福建鼎辉公司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并向湖北鑫力井巷有限公司进行核实调查的情况下出具的投保单。至于福建鼎辉公司是否为项目部配置公章,加盖的项目部公章是否系伪造,与其无关,属于福建鼎辉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其公司设立的项目部所作出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福建鼎辉公司承担。综上,福建鼎辉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应予驳回。经审查查明:2017年9月25日黄某仲裁委员会作出黄某仲字[2017]第039号仲裁裁决:1.福建鼎辉公司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江财保黄某公司支付保险费8.4万元;2.福建鼎辉公司承担仲裁费用4004.4元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长江财保黄某公司给付;3.驳回长江财保黄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另查明:2014年9月28日,福建鼎辉公司成立驻湖北鑫力井巷有限公司井下工程项目部,聘任案外人姜又新为该项目部负责人,主持该井下工程全面工作,并授权姜又新为其法人代表代理人。2015年2月28日福建鼎公司驻鑫力井巷公司项目部向长江财保黄某公司投保,长江财保黄某公司出具《湖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单》,保险费用为8.4万元。
申请人福建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鼎辉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财保黄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本案中,申请人福建鼎辉公司以其未配置驻湖北鑫力井巷有限公司井下工程项目部公章为由,认为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关于成立项目部及任职的通知》、《湖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单》系伪造,主张撤销仲裁裁决。因福建鼎辉公司设立驻湖北鑫力井巷有限公司井下工程项目部的事实属实,该项目部对外开展相关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福建鼎辉公司承担,而项目部是否配备公章属福建鼎辉公司内部管理行为。长江财保黄某公司在核实福建鼎辉公司营业执照和项目部设立及负责人任职等资料后,对项目部具备权利外观和意思外观的投保申请予以受理时,并不负有对项目部公章真实性的审查义务,长江财保黄某公司据此出具的投保单应为真实、合法。故福建鼎辉公司在认可其设立项目部的同时,仅以单方陈述其未配置项目部公章为由,认为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关于成立项目部及任职的通知》、《湖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单》系伪造,请求撤销黄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黄某仲裁字[2017]第039号仲裁裁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福建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福建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尹 策
审判员 胡志刚
审判员 南又春

书记员:刘必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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