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钜闽机械有限公司
张冀中(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郭书芹(河北定州北城区胜利法律服务所)
原告福建钜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龚信嘉,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冀中,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定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郭书芹,定州市北城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福建钜闽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福建钜闽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冀中、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书芹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建钜闽机械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王某某欠我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的购买机械欠款10万元,被告违约未能付款。
要求判令被告王某某立即偿还原告机械款10万元。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的名称与原告提交的欠条名称不一致,我们认为主体有错误;被告与原告没有业务关系,不欠原告的钱。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购买原告EVA射出发泡成型机一台,约定了分期付款,欠下原告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的欠款10万元整,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明确,被告应当按约定期限和款数支付原告货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支付原告福建钜闽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0万元整,限被告王某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购买原告EVA射出发泡成型机一台,约定了分期付款,欠下原告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的欠款10万元整,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明确,被告应当按约定期限和款数支付原告货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支付原告福建钜闽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0万元整,限被告王某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良杰
书记员:华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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