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福建正源饲料有限公司与曾金某、贾姣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福建正源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埭里村。
法定代表人胡玉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栋梁,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应诉、上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申请执行,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曾金某。
被告贾姣英。系曾金某之妻。

原告福建正源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曾金某、被告贾姣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晓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明、人民陪审员毕春雷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正源饲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栋梁和被告曾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姣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正源饲料有限公司向被告曾金某出售饲料,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出售了标的物,被告理应按约支付价款。被告曾金某下欠原告福建正源饲料有限公司886580元饲料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曾金某偿付下欠货款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贾姣英自愿对债务担保,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曾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福建正源饲料有限公司偿付下欠的饲料款88658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被告贾姣英对被告曾金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有执行内容之项,如逾期支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被告曾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谭晓敏 审 判 员  李 明 人民陪审员  毕春雷

书记员:曹文才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