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
申请人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担保书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苏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婉娜
书记员:王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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