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某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拟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 贞
书记员:王文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