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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新同欣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辽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福建新同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路叶,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东凯,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譞琦,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辽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内蒙古鹿城联众(白云鄂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亮,内蒙古鹿城联众(白云鄂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凡红,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康复路XXX号XXX号楼XXX单元XXX室。
  原告福建新同欣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辽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凡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姚  蓉

书记员:朱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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