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新同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路叶,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东凯,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譞琦,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辽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内蒙古鹿城联众(白云鄂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亮,内蒙古鹿城联众(白云鄂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凡红,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康复路XXX号XXX号楼XXX单元XXX室。
原告福建新同欣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辽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凡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姚 蓉
书记员:朱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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