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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新同欣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辽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新同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路叶,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东凯,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譞琦,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辽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潮,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刘凡红,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上诉人福建新同欣投资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上海辽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刘凡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38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新同欣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上海辽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先后两次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予缴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新同欣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上海辽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福建新同欣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本案按上诉人上海辽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07.3元,减半收取5,353.65元,由上诉人福建新同欣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贾佳秀

审判员:杨怡鸣

书记员:庄龙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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