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卫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一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晓健,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源(厦门)环保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喜聪,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凯达,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福建卫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源(厦门)环保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原告福建卫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卫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卫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6890元,由原告福建卫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柴清暄
书记员:刘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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