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97号三峡企业总部基地5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1029T。法定代表人:潘俊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懿,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王某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杨俊和
书记员:宋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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