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东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横口乡云贵村汽车站一楼。
法定代表人:吴青山,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胜,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曾普小区迎宾路7-1号夜视明办公楼9楼。
负责人:黄昆旭,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福建东风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2018年12月28日原告福建东风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东风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东风矿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世富
书记员: 郑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