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孙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
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周益星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系江苏省吴江市震泽镇百瑞迪超市业主。
委托代理人周益星,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为34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为34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庄敬重
审判员:赵晓青
审判员:柯爱艳
书记员:朱雯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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