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浠水商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铁龙,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提起反诉、上诉;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撤回证据;代为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代为接收和解款物;代为申请延缓送达;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执行请求;代为进行执行调解,代为接受执行回款及财务;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接受诉讼退费。
被告浠水商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超市,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清泉镇车站大道308号(1、2楼)。
负责人陈继国,该超市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新明,方晓林,该超市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浠水商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超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倪志勇 审 判 员  游 荣 代理审判员  胡美芹

书记员:张光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