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立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强,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红庙岭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新财,董事长。
上诉人湖北立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红庙岭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立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立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立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930元,减半收取3965元,由上诉人湖北立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亘 审判员 袁 涛 审判员 吕丹丹
书记员:石继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