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秀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兴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赵兴义。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兴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王 贞
书记员:余 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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