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州亚湾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仁盟,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伟,福建群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兴志,福建群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振爱玩具批发部,经营场所:南昌市洪城大市场D区。
经营者:吴玮佳,女,1982年9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告: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美奇玩具店,经营场所南昌市洪城大市场D区。
经营者:白小欢,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福州亚湾文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亚湾公司)诉被告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振爱玩具批发部(以下简称振爱玩具批发部)、被告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美奇玩具店(以下简称美奇玩具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州亚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兴志,被告振爱玩具批发部的经营者吴玮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奇玩具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福州亚湾公司注册了第9397323号“一代接一代”中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机、大积木、玩具、棋、扑克牌、运动球类、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保护垫(运动服部件)、圣诞树装饰品(灯饰和糖果除外),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5月28日至2022年5月27日止。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公证处于2015年3月5日出具(2015)赣洪西内字第88号《公证书》载明:福州亚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冕于2015年1月20日向该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该处公证员于当天下午,与吴冕一同来到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的洪城大市场,进入D区30栋32-34号“创新玩具总汇”店,店门口悬挂有振爱玩具批发部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吴冕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8款20盒有关棋类商品,支付现金人民币60元整,取得印有“美奇玩具商行”抬头的收据一张、“美奇玩具商行龙芬”文字的名片一张。吴冕对店招牌及门口进行了拍照。公证人员制作《现场工作记录》一份,所购物品由公证人员密封交吴冕保管。福州亚湾公司支付公证费1500元,律师费3500元。
所购物品经庭审当场拆封,内有“一代接一代”棋类商品20盒,该产品包装盒左上角印有“一代接一代”五字,字体较小、黑色,经与福州亚湾公司提供的“大富翁”棋类商品相比较,两者商品字体外观、印刷排版都极为相似。
另查明,洪城大市场D区30栋32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为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振爱玩具批发部,洪城大市场D区30栋34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为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美奇玩具店。该两店面由江西洪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出租给吴建英,再由吴建英转租给白小欢经营玩具。
本院认为,福州亚湾公司是第9397323号“一代接一代”商标的合法注册人,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法律规定,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之下,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公证处出具的(2015)赣洪西内字第88号《公证书》的证明力,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公证书记载的内容,美奇玩具店销售了带有“一代接一代”字样的棋类商品,该商品制造商为龙达玩具有限公司,商品外包装盒上使用的“一代接一代”中文标识与福州亚湾公司的“一代接一代”商标在读音、文字上完全相同、视觉上基本无差,故两者构成相同,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认识来判断,容易产生误导。依据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类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该类侵权商品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美奇玩具店销售案涉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福州亚湾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虽店面外挂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显示的字号为振爱玩具批发部,但实际经营者系美奇玩具店,案涉侵权行为与振受玩具店无关。福州亚湾公司要求振受玩具店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请,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福州亚湾公司要求美奇玩具店立即停止销售带有““一代接一代”商标标识的侵权商品,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福州亚湾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美奇玩具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美奇玩具店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及福州亚湾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认定美奇玩具店承担的赔偿福州亚湾公司损失2500元,支付含福州亚湾公司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美奇玩具店立即停止销售带有“一代接一代”商标标识的商品。
二、被告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美奇玩具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州亚湾文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元。
三、被告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美奇玩具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州亚湾文具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
四、驳回原告福州亚湾文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美奇玩具店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文亮 审 判 员 但志燕 人民陪审员 李玉英
书记员:伍建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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