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神农架林区木鱼镇神农坛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君贵,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剑、何涛,湖北神农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神农架林区木鱼镇神农坛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告方先行通过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裁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农架林区木鱼镇神农坛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神农架林区木鱼镇神农坛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郭 伟
书记员:赵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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