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神农架林区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松柏镇神农大道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9021726109371G。法定代表人:陈学禹,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帅荣,湖北神农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某某,男,约40岁,其他信息不详,现住神农架林区。
原告神农架林区房产管理局与被告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后,原告神农架林区房产管理局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神农架林区房产管理局以“被告已自动履行”的理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农架林区房产管理局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神农架林区房产管理局负担。
审判员 杜君华
书记员:张媛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