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神农架林区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松柏镇神农大道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9021726109371G。法定代表人:陈学禹,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帅荣,湖北神农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许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居民,住神农架林区,现住神农架林区。
原告神农架林区房产管理局与被告许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原告神农架林区房产管理局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神农架林区房产管理局以“被告已自动履行”的理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农架林区房产管理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神农架林区房产管理局负担。
审判员 张丽
书记员:徐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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