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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农架林区房产管理局与李家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神农架林区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松柏镇神农大道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9021726109371G。法定代表人:陈学禹,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帅荣,湖北神农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家培,男,195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秭归县人,居民,户籍地神农架林区,现住神农架林区。

原告神农架林区房产管理局与被告李家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原告神农架林区房产管理局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神农架林区房产管理局以“原、被告自行和解”的理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农架林区房产管理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神农架林区房产管理局负担。

审判员  杜君华

书记员:侯鳗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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