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神农架林区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松柏镇神农大道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9021726109371G。法定代表人:陈学禹,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辉玲,女,该局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帅荣,湖北神农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神农架林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神农架林区,住神农架林区。
原告神农架林区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林区房管局)与被告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林区房管局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区房管局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农架林区房产管理局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神农架林区房产管理局负担。
审判员 王天赋
书记员:张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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