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神农架林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松柏镇常青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谷正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继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系林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风控部部长,住神农架林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湖北黄士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村民,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村民,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被告:周立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干部,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被告:方正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干部,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
原告林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与被告周某某、王某某、周立新、方正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的理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农架林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计438元,由原告林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能华
书记员:张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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