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神农架林区下谷坪土家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神农架林区下谷坪土家族乡兴隆寺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田将宏,乡长。
委托代理人黄兴剑,湖北神农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赖某某,神农架人,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神农架林区下谷坪土家族乡人民政府与被告赖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将被征房屋自动拆除”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农架林区下谷坪土家族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神农架林区下谷坪土家族乡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王维
书记员:田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