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神农架仁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仁某公司),住所地神农架林区宋洛乡西坡村。法定代表人:丁元祥,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光元,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农村居民,住神农架林区,租住神农架林区。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农村居民,住神农架林区。
原告仁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陈某某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后,原告仁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仁某公司以“被告陈某某、陈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侵占罪,仁某公司拟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另案主张权利”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农架仁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由原告神农架仁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宋艳红
审判员 万宗琼
审判员 王玉林
书记员:史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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