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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某与湖北天易置业有限公司、李家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祝某某
湖北天易置业有限公司
李立俊(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
李家贵

原告祝某某,个体工商户。
被告湖北天易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821000150314。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城中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黄清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立俊,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家贵,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诉被告湖北天易置业有限公司、李家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本院认为,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长:朱社平
审判员:汪烊
审判员:邓国安

书记员:汤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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