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镇
郝国辰(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
程某某
梁素敏(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
英大泰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李磊
原告:祝镇。
委托代理人:郝国辰,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梁素敏,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大泰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2楼。
负责人:赵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磊,公司职员。
原告祝镇与被告程某某、英大泰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保险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铁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镇及委托代理人郝国辰、被告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梁素敏、被告英大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驾驶,确保安全。被告程某某夜间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鉴于冀A×××××车在被告英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3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因此,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英大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的部分由被告程某某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30%,并由被告英大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公估费是为了确定原告的损失,所必须支出费用,因此,被告英大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的其他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英大泰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祝镇车辆损失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祝镇车辆损失14820元、公估费840元、施救费450元;共计181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被告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驾驶,确保安全。被告程某某夜间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鉴于冀A×××××车在被告英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3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因此,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英大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的部分由被告程某某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30%,并由被告英大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公估费是为了确定原告的损失,所必须支出费用,因此,被告英大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的其他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英大泰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祝镇车辆损失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祝镇车辆损失14820元、公估费840元、施救费450元;共计181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被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长:吴铁奎
书记员:齐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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