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胜利
翟庆科(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
张爱华(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
北京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赵志鹏(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
原告祝胜利,住石家庄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翟庆科、张爱华,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陈亦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志鹏,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祝胜利诉被告北京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祝胜利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胜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8元,减半收取1924元,由原告祝胜利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胜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8元,减半收取1924元,由原告祝胜利负担。
审判长:范矛
审判员:刘继丰
审判员:姚云飞
书记员:杨桂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