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姜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剑,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荔,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诠迅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翁少峰。
被告:诠迅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金某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某工业区。
负责人:翁少峰。
被告:蔡晶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上海市。
原告祝某某与被告诠迅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诠迅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金某分公司、蔡晶轩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受理。原告祝某某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祝某某负担。
审判员:尹学新
书记员:王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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