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智海,黑龙江法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艳,黑龙江法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5.00元(王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567.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卜洪元 审判员 王耀华 审判员 董力源
书记员: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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