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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某与杨彬荣、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祝某某
XXX(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
杨彬荣
张某某
樊星(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

原告:祝某某。
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彬荣,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星,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祝某某与杨彬荣、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
原告祝某某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祝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1300元,保全费4270元,共计15570元。
由原告祝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祝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1300元,保全费4270元,共计15570元。
由原告祝某某负担。

审判长:柴清暄

书记员:孟令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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