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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某诉杨某某同居子女抚养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祝某某,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胡志明,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现住肇东市。
原告祝某诉被告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柳云杉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志明、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经登记而同居,但对非婚生子女都有抚养的义务,且非婚生子现与被告一居生活,被告又未在限期内允许本院征求子女本人意见,故对原告的诉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非婚生子由被告杨海波抚养,原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400.00元,从2016年3月1日起至子女18周岁时止,并于每月30日前一次付清。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柳云杉

书记员:王一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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