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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某与冯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地,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祝某某诉被告冯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祝某某诉被告冯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葛蓓菁

书记员:徐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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