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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某与昌黎县春友五金化工商店、昌黎县五金交电公司五金交电化工商场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祝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
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昌黎县春友五金化工商店,住昌黎县城关立交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22MA0A8UW05B。
经营者:杨秀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云龙,
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昌黎县五金交电公司五金交电化工商场,住昌黎县昌黎镇五街白衣庵53号,工商注册号1303221600850。
法定代表人:刘继亮。
被告:昌黎县发展和改革局,住昌黎县市民中心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322000383339M。
负责人:王跃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恩田,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明山,
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秦皇岛供电公司,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805260053Y。
负责人:朱晓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凤琴,
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祝某某与
昌黎县春友五金化工商店、
昌黎县五金交电公司五金交电化工商场、昌黎县发展和改革局、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秦皇岛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祝某某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祝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志玮

书记员: 高世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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