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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某与刘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祝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本市向阳区。
委托代理人刘岗利,黑龙江于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本市南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系被告丈夫)

原告祝某某与被告刘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岗利、被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原告通过鹤岗市沉陷区治理工程回迁安置,取得了坐落于本市工农区德政小区6号楼202室房屋产权,并办理了入户手续。2008年原告将该房屋出租给邹立荣,2013年因邹立荣未交纳房屋租金,原告到出租屋处向邹立荣索要租金时,发现邹立荣将承租房屋出卖给被告。因原告系被告占有使用房屋的所有权人,邹立荣没有处分权,故邹立荣将原告房屋出卖给被告的行为无效。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将其居住的坐落于本市工农区德政小区6号楼202室楼房返还原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答辩人于2008年秋以78,000.00元的价格从第三人邹立荣处购买的争议房屋。当时邹立荣给答辩人一份安置单(户主名陈荣利)及房屋钥匙。因答辩人与邹立荣系朋友关系,所以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答辩人系从邹立荣处购买的房屋,不是从原告处购买,所以原告应找邹立荣索要房屋,不应起诉答辩人,为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鹤岗市城市建设拆迁审批单、回迁安置建照通知单、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回迁安置入户通知书、房屋补偿款收据、鹤岗市万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收据、鹤岗市热力公司发票及供热手册、物业合同及确认书。证实原告合法取得争议楼房,并交纳了各种费用。
证据二、停热协议一份。证实2012年9月-2013年4月原告办理了停热手续。
证据三、房屋租赁协议书一份。证实原告将房屋租赁给邹立荣居住。
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以上证据均不予质证。
被告刘某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鹤岗市采煤沉陷区危房拆迁安置审批单(房主陈荣利)一份。证实邹立荣将该房屋安置单交给被告。被告有异议,认为该审批单系伪造的。
证据二、物业费票据、房屋装修押金单、鹤岗市德政小区业主物业协议合同书。证实争议楼房已由被告购买。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证明不了争议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
证据三、证人汝振发的证言。证实证人与被告系朋友和邻居关系。证人介绍被告认识邹立荣,被告以78,000.00元的价格从邹立荣处购买了争议房屋。原告有异议,被告无异议。
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庭审质证和审查核实,认证如下: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不予质证,因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以上证据均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一、三有异议,因证据一中的户主陈荣利与本案无关,证据三中的证人系被告的朋友,与被告有利害关系,故本院对以上证据均不予采信。
本院根据所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07年原告通过鹤岗市沉陷区治理工程回迁安置,取得了坐落于本市工农区德政小区6号楼202室房屋产权,并办理了入户手续。2008年左右原告将争议房屋出租给邹立荣,双方签订了争议房屋租赁合同。之后,邹立荣将承租的争议房屋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卖给被告,并将房屋钥匙交付给被告,被告在此房屋生活居住至今。另查明,邹立荣因犯有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善意的。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本案中邹立荣将无处分权的房屋出卖给被告刘某,事后亦未得到所有权人原告的追认,故原告有权追回争议房屋。被告在购买争议房屋过程中,邹立荣交给被告拆迁审批单的户主是陈宋利,而非邹立荣,可见被告对邹立荣不是争议房屋所有权人是明知的,故被告对争议房屋的取得非善意取得。综上,被告与邹立荣签订的争议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故被告应将争议房屋返还原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将坐落于本市工农区德政小区6号楼202室楼房返还原告祝某某。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维琴
代理审判员 :张芹
人民陪审员 :杨世秋

书记员: :吴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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