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陈娟,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隆兴镇交通街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旗,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祝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香茜,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一昕,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钱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人陈娟与被申请人祝某、钱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8)沪0105民初22531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祝某、钱某名下价值296,119元的财产。
现申请人陈娟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娟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祝某、钱某名下价值296,119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章晓琴
书记员:华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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