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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刁爱祥,上海地球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登柱,上海地球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代理人朱建平,上海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冷培清,上海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祝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66元,减半收取计2,733元,由原告祝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陆波静

书记员:童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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