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占周
丁运国(隆尧县柴荣社区卓达法律服务所)
胡建华
齐乐全(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
邢台牧马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赵会献
原告祝占周。
委托代理人丁运国,隆尧县柴荣社区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建华。
委托代理人齐乐全,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牧马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占波,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军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会献,该公司员工。
原告祝占周与被告胡建华、邢台牧马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马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邢台人寿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成振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胡建华、邢台人寿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牧马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主要事实是,隆尧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人身损害受伤人员的误工期限有无鉴定资格?原告提交的工资表能作为事故前日收入的依据吗?鉴定费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隆尧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许可证上载明的鉴定业务范围是:法医临病,法医病理。从临病与病理的文字含义看,与人身损害受伤人员的误工期限是没有联系,在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情况下,鉴定人员应将鉴定的科学依据向法庭陈述,而法医鉴定结论包含了医学生物学、人类学及物理、化学等多方面专业知识。基于以上原因本院对隆尧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限的结论不予采信。原告祝占周是祝军海的儿子,即便原告祝占周在其父拖拉机修配门市上班,按日常生活经验判断,以工资表的形式按月发工资是不真实的,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工资表不予采信。经当庭调解,原、被告同意误工费为4680元,本院依法批准。鉴定费是为了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准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属于直接损失,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原告祝占周的住所地郭园村距隆尧县医院不过6公里,500元的交通费不切实际,经当庭调解达成300元的一致意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祝占周医疗费25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护理费936元、误工费4680元、鉴定费60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963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胡建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主要事实是,隆尧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人身损害受伤人员的误工期限有无鉴定资格?原告提交的工资表能作为事故前日收入的依据吗?鉴定费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隆尧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许可证上载明的鉴定业务范围是:法医临病,法医病理。从临病与病理的文字含义看,与人身损害受伤人员的误工期限是没有联系,在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情况下,鉴定人员应将鉴定的科学依据向法庭陈述,而法医鉴定结论包含了医学生物学、人类学及物理、化学等多方面专业知识。基于以上原因本院对隆尧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限的结论不予采信。原告祝占周是祝军海的儿子,即便原告祝占周在其父拖拉机修配门市上班,按日常生活经验判断,以工资表的形式按月发工资是不真实的,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工资表不予采信。经当庭调解,原、被告同意误工费为4680元,本院依法批准。鉴定费是为了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准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属于直接损失,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原告祝占周的住所地郭园村距隆尧县医院不过6公里,500元的交通费不切实际,经当庭调解达成300元的一致意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祝占周医疗费25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护理费936元、误工费4680元、鉴定费60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963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胡建华承担。
审判长:成振华
书记员:姚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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