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某某
张博(河北江岳律师事务所)
杨春某
董某某
赵某某
原告:祝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博,河北江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春某。
被告:董某某。
被告: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与被告杨春某、董某某、赵某某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祝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祝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祝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祝某某负担。
审判长:白梅玲
审判员:王婧
审判员:宋悦
书记员:李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