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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某诉杨春某、董某某、赵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祝某某
张博(河北江岳律师事务所)
杨春某
董某某
赵某某

原告:祝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博,河北江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春某。
被告:董某某。
被告: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与被告杨春某、董某某、赵某某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祝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祝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祝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祝某某负担。

审判长:白梅玲
审判员:王婧
审判员:宋悦

书记员: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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