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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某与徐某、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华,浙江西子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被告: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原告祝某某诉被告徐某、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祝某某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祝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30元,由原告祝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越峰

书记员:王振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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