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少波,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尚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林某。
被告:吴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
被告:张冬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诉被告上海尚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吴林某、张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尚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尚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某某撤回对被告上海尚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张瑞明
书记员:张明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