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祝亚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住蕲春县。
委托代理人:黄霖,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4211201110353607。
被告:段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亚东诉被告段玉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祝亚东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祝亚东因与被告段玉某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亚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祝亚东负担。
审 判 长 徐 娟 人民陪审员 韩建军 人民陪审员 黄文革
书记员:吴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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