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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生诉承德市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祝某生
承德市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裴庆富(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祝某生。
被告承德市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力民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裴庆富,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生与被告承德市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祝某生撤回对被告承德市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1元减半收取655.5元,由原告祝某生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祝某生撤回对被告承德市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1元减半收取655.5元,由原告祝某生负担。

审判长:许先权

书记员:侯欣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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