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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述川与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祖述川,男,1973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莉,女,1973年11月18日生,,汉族,个体,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系原告妻子。
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组织机构代码A0731290-7。
法定代表人:韩立平,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明,河北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祖述川与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单连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祖述川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莉、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4639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1日至7月3日,原告为被告看坟地32天,应付5120元人工费。在2013年,原告为被告维修小学及购买材料,应付29519元人工费和材料费。工程早已完工并交付使用,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出车为被告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看坟地和对南新庄村小学维修,相关工作均已完成,被告对应付原告款项共34639元均盖章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原告按约定完成相应工作,被告经确认后应及时给付相应款项,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34639元的主张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双方未明确约定,故本院对原告该诉请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祖述川34639元。
二、驳回原告祖述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333元,由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单连柱

书记员:赵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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