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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某某与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被告: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
法定代表人韩立平,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明,河北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祖某某与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祖某某、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赵亚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祖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欠款34500元及利息;2、被告方承担仝部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在2013年6月1日至9月18日期间,原告为被告看坟地110天,应付8800元人工费。在2013年10月5日至13日期间,原告为被告清理小河道两边地5天,应付人工费500元。自2013年10月1日起原告为被告娱乐广场做保洁14个月,应付25200元人工费。上述款项,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未付。综上所述,被告不信守诺言,给原告在经济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在精神上遭受了很人的痛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笫108条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告尽快付款,以便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主张看坟110天,人工费8800元与事实不符,娱乐广场做保洁14个月应付25000元人工费与事实不符,原告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请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1日至9月18日期间,为防止其他人往南新庄村坟地的垃圾场倾倒垃圾,经当时南新庄村委会主任白卫东雇佣原告祖某某为被告南新庄村委会看坟地110天,应付8800元人工费。在2013年10月5日至13日期间,原告为被告清理小河道两边地5天,应付人工费500元。自2013年10月1日起原告为被告娱乐广场做保洁14个月,应付工资25200元。后白卫东为原告出具了加盖南新庄村委会公章的欠款证明二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了经原村民委员会主任盖章确认的并加盖了被告村民委员会公章的欠款凭证,被告虽主张可能存在村干部与原告恶意篡通,损害集体利益的情况,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34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国利

书记员:赵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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