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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某某与靳某某、祖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祖某某
高俊霞(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
胡秀萍(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
靳某某
杨伟(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
祖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高俊霞,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秀萍,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杨伟,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诉人祖某某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秦开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祖某某与被上诉人靳某某签订诉争房屋买卖协议时,诉争房屋由被上诉人祖某某管理使用,诉争房屋宅基地使用证在被上诉人祖某某手中,且被上诉人祖某某系上诉人祖某某的兄长,当被上诉人祖某某称已经从上诉人祖某某手中买下诉争房屋,并要出售给被上诉人靳某某,并有当时村委会及当时村主任依占春见证的情况下,被上诉人靳某某有理由相信祖某某已经购买了诉争的房屋,并有权处分该诉争房屋。被上诉人靳某某主观为善意,虽然其明知诉争房屋产权人曾经是上诉人祖某某,但是在被上诉人靳某某购买诉争房屋并入住后,上诉人祖某某认可常回村里的事实,上诉人祖某某对诉争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应是清楚的。但是从1997年至2011年十几年间,上诉人祖某某对诉争房屋的使用管理情况却从未过问,不符合常理。另外,房主本人没有到场就将诉争的房屋过户到被上诉人靳某某名下,不是被上诉人靳某某要注意的义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靳某某在房屋过户时有恶意。综上,上诉人称被上诉人靳某某购买诉争房屋是非善意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在房屋买卖中,被上诉人靳某某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房屋已经过户,已经满足了善意取得的条件。故原审判决被上诉人靳某某善意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祖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祖某某的损失可另案主张。被诉人靳某某善意取得诉争房屋后,已经由物权转化为债权,应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上诉人祖某某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祖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祖某某与被上诉人靳某某签订诉争房屋买卖协议时,诉争房屋由被上诉人祖某某管理使用,诉争房屋宅基地使用证在被上诉人祖某某手中,且被上诉人祖某某系上诉人祖某某的兄长,当被上诉人祖某某称已经从上诉人祖某某手中买下诉争房屋,并要出售给被上诉人靳某某,并有当时村委会及当时村主任依占春见证的情况下,被上诉人靳某某有理由相信祖某某已经购买了诉争的房屋,并有权处分该诉争房屋。被上诉人靳某某主观为善意,虽然其明知诉争房屋产权人曾经是上诉人祖某某,但是在被上诉人靳某某购买诉争房屋并入住后,上诉人祖某某认可常回村里的事实,上诉人祖某某对诉争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应是清楚的。但是从1997年至2011年十几年间,上诉人祖某某对诉争房屋的使用管理情况却从未过问,不符合常理。另外,房主本人没有到场就将诉争的房屋过户到被上诉人靳某某名下,不是被上诉人靳某某要注意的义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靳某某在房屋过户时有恶意。综上,上诉人称被上诉人靳某某购买诉争房屋是非善意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在房屋买卖中,被上诉人靳某某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房屋已经过户,已经满足了善意取得的条件。故原审判决被上诉人靳某某善意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祖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祖某某的损失可另案主张。被诉人靳某某善意取得诉争房屋后,已经由物权转化为债权,应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上诉人祖某某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祖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彦军
审判员:李德权
审判员:权金伶

书记员:单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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