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祖某某,女,1952年10月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立福,牡丹江市东安区七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女,1961年4月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秀,黑龙江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祖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祖某某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原告祖某某负担。
审判长 丁玲
审判员 刘凤羽
人民陪审员 刘淑芝
书记员: 耿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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