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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永生与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祖永生,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水县涞阳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3799553035M。法定代表人:郭峰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建坡,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祖永生与被告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祖永生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祖永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祖永生负担。

审判员  何永强

书记员:陈爱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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